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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 6种有争议的工伤认定 终于有人讲明白了

导语:交通事故责任、自行车骑行事故、去见父母或女友途中的交通事故、出差期间的私事、因管理打架、迟到早退等六种争议性很大的情形,都无法确定是否是工伤。我们将一次性解释并列出相应的依据 有争议的工伤不再害怕不
交通事故责任、自行车骑行事故、去见父母或女友途中的交通事故、出差期间的私事、因管理打架、迟到早退等六种争议性很大的情形,都无法确定是否是工伤。我们将一次性解释并列出相应的依据 有争议的工伤不再害怕不被解答 1.迟到早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答案是否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的函》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定义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上下班时间和合理上下班时间。 这里很清楚:1。路线一定要合理;2.通勤时间必须合理 二、因管理工作,与被管理人发生纠纷而打架的,是否属于工伤?答案是否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这项规定,如果你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你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这一规定,仍然无法确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解释有关条款的函》中的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这种伤害应该是直接的管理因果关系。如果管理者在过程中有过错,扩大了争议,造成伤害,可能难以认定 当然,在必要防卫的情况下,工伤的定性性质也不应被否定 三、交通事故,不能认定责任,可以认定工伤吗?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应当确定是否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我的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一款“醉酒或者吸毒”、第十六条第一款“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应当使用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意见和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前款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仔细阅读以上规则,只有“认定”和“我的主要责任”,才能否定工伤 劳动行政部门否认工伤事实的,在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根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由于行政部门无法举证相反的证据——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明确指出,“因特殊情况导致工伤不被认定或者不视为工伤的,必须提供存在特殊情况的证据。 在一些工伤认定案件中,由于没有主管部门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况出具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因没有相关认定意见而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长期以来,工伤认定程序中止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 我们认为,由于特殊情况的存在,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特殊情况存在的证据为依据。如无相关证据,且员工的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与权利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或否认。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实际上涉及到工伤认定概念的转变。工伤认定部门长期以来的做法是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认定工伤。 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工伤的,必须有“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四、因为自行车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答案是肯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的函》明确指出:二、本条规定的“非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因道路上车辆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4。“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辆。 5.“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自行车的事故,只要不是主要责任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比如走路上班,在沟里受伤,就不是工伤。如果骑摩托车上班,在沟里受伤,就是工伤 5.下班后去父母家或者女朋友家,你认不认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答案是去父母家是工伤,去女朋友家不是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去父母家是工伤,不去女朋友家,不去兄弟姐妹家。 六、出国旅游时,个人活动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案是否定的。 在外出工作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学习或者见面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时。 但是,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律事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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