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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导语:十大·影响性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诠释法律精神、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综合治理和平安天津建设,天津高院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选取了马某某等52
十大·影响性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诠释法律精神、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综合治理和平安天津建设,天津高院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选取了马某某等52人恶势力敲诈勒索案、夏某等21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冀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10个案例。这些标志性的入选案例生动展示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服务保障天津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司法实践,有力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司法审判新要求,有力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

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事实

2019年3月6日14时许,李某某同妻子左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华大药房公交站点乘坐825路公交车。上车后李某某因乘车问题同公交车司机孔某某发生口角。当公交车在新华路行驶过程中,李某某上前拉拽孔某某的胳膊,后孔某某紧急停车并拨打110报警。李某某在明知司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断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以拉拽司机胳膊的方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乘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该类行为的定性及从严惩处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乘车问题同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未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矛盾,而是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通过拉拽司机胳膊的方式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时,公交车上实际载有10名以上乘客,且案发时段路上车辆较多,虽未发生乘客、行人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不宜适用缓刑。该案的审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于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形成文明乘车的良好风尚,提升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具有积极意义。

评论一下

杨 威

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近年来,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2018年10月28日的重庆坠江事件,乘客因坐过了站就对公交车司机大打出手,导致公交车失控坠入江中,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均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明确对于具有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等情形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本案中,李某某上车后因乘车问题与司机孔某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司机孔某某的胳膊,案发时公交车上实际载有10名以上乘客,该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刑罚,是贯彻落实该意见,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应有之举。

生产:李晶

原标题:《典型案例三: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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